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见下表:
爆破工程分级表
作业范围 | 分级计量标准 | 级 别 | |||
A | B | C | D | ||
岩土爆破a | 一次爆破药量Q/t | 100≤Q | 10≤Q<100 | 0.5≤Q<10 | Q<0.5 |
拆除爆破 | 高度Hb/m | 50≤H | 30≤H<50 | 20≤H<30 | H<20 |
一次爆破药量Qc/t | 0.5≤Q | 0.2≤Q<0.5 | 0.05≤Q<0.2 | Q<0.05 | |
特种爆破d |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t | 0.4≤Q | 0.2≤Q<0.4 | Q<0.2 | |
注:a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其它岩土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地下爆破0.5;复杂环境深孔爆破0.25;露天硐室爆破 5.0;地下硐室爆破2.0;水下钻孔爆破0.1,水下炸礁及清淤、挤淤爆破0.2。 b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及水塔的拆除爆破;烟囱和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系数为2和1.5。 c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为20。 d第12章所列其他特种爆破都按D级进行分级管理。 |
爆破技术设计内容
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合格的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及数量符合规定;
——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范围应与施工工程相符合。
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允许将施工组织设计与爆破技术设计合并。
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34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施工组织
A、B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施工公告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时限等。
装药前1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
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时,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协调工作并在爆破时通知有关单位到场。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通讯联络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指挥组(人)决定。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构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一般规定
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装备,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A、B级爆破工程检测及试验项目还应包括:
——炸药的殉爆距离;
——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
从严管控民爆物品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
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没收、收缴、储存、运输、销毁等处置爆炸物品工作,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炸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称爆炸物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以缴以及单位、个人上交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炸、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
第三条 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有效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处置不当引发爆炸事故。
处置爆炸物品,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防静电的服装,关闭无线通讯工具,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禁止在雷雨天气处置爆炸物品。
第四条 没收、收缴爆炸物品,应当根据物品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确定安全距离,划定警戒区域,待无关人员疏离到安全区域后,方可采取处置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并尽量减少参与处置的人员数量。
第五条 搬运、转移爆炸物品,应当详细了解物品组分、理化性质等基本信息,根据操作规程和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对起爆药、雷管、氯酸盐类炸药等高感度私制爆炸物品及半成品、爆炸性原材料,应当采取钝化或者消爆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搬运、转移。
对高度敏感、不宜进行运输转移的爆炸物品,应当就近选择场地及时组织销毁。第七条 对废旧炮(炸)弹,应当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别弹药种类、年代,并根据装药性质、弹药外观等信息评估可能存在的爆炸风险后,方可进行挖掘和搬运、转移等工作。对疑似化学弹,应当邀请部队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参与鉴别,确定为化学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部队进行处置,公安机关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全警戒等工作。
第八条 没收、收缴的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并尽量缩短储存时间,防止因理化性质变化引发爆炸。
禁止在办公区、宿舍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存放爆炸物品。
第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配备足够的值守人员。
公安机关可以租借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库房储存爆炸物品,但应当专库专用,不得超过库房的核定库存量。禁止将没收、收缴的爆炸物品与库房所属单位的其他爆炸物品同库储存,禁止将没收、收缴的民用爆炸物品与废旧炮(炸)弹同库储存,禁止将没收、收缴的私制爆炸物品与其他爆炸物品同库储存。
第十条 销毁爆炸物品,应当委托专业消毁单位或者有销毁经验的爆炸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承担销毁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待销毁物品的种类、性质,分类制定销毁方案。
委托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公安机关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监督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销毁。
第十二条 运输爆炸物品,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并对晕死物品采取必要的防滑、防撞等固定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运输路线安全警戒工作。
禁止使用警车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销毁以及出差、运输所需经费,列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规范,制定本省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以下简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作了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爆破作业人员是爆破作业一线的直接操作者、监督者和实施者。全面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并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是全面提高爆破作业法律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杜绝违章作业、强化安全监管,从根本上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社会、预防爆破事故的源头性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爆破作业单位安全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当前,一些地方对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考核把关不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依法监管水平参差不齐,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各地要从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爆破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防范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培训制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纳入本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知道培训实施方案,加大经费保障投入,狠抓培训工作落实。省级公安机关要重点培养、认定一批工作负责、精通管理、熟悉业务的培训师质队伍,进一步规范培训教材、内容和流程,确保培训质量。爆破作业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组织省级公安机关认定的培训师资授课,建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等情况,强化爆破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禁聘用无《爆破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新上岗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当至少进行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进行20学时的再培训。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
三、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把关。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安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并核发许可证件;考核30日前,要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考核十日前,对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考核过程中,要突出实践考核,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考核结束10日内,要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人员,要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试题库,统一抽取、印制、密封考核试卷,选派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爆破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爆破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作为爆破作业单位经常性检查的重要内容,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师资选聘、培训内容方式、安全技术掌握、持证上岗和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要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充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采取系统巡查、现场检查、暗访监督、突击抽查等方式,对爆破作业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签发公安机关提出焕发申请。逾期3个月未换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因故不在从事爆破作业或年满60周岁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单位解聘证明和现单位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到现单位所在地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焕发新证。爆破作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要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认真抓好惯切落实。
公 安 部
2013年12月6日